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韬宇,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31191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辰,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647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洋,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013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3010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孟先明与被告余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先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 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