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旭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桂英因与被申请人赵旭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14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桂英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翻建之前,原系赵树满与沈桂英夫妻共同财产,赵树满去世后,赵树满所有的一半房产并未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现房屋所有权状态应当是沈桂英与其所有子女共同共有,赵旭光未经审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翻盖原登记在赵树满名下的房屋,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应当由原共有人和添附人共有,现赵旭光拒绝沈桂英返回家中,致使沈桂英至今居无定所,沈桂英要求排除妨害,返还房屋给沈桂英居住合理合法。二、赵旭光翻建房屋部分资金来源系果树农场对沈桂英所居住危房的维修补助,原审认定翻盖后的房屋与沈桂英无关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桂英与赵旭光系母子,2009年赵旭光将老房翻盖后居住至今,沈桂英曾于2009年、2010年、2015年三次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起诉至法院,三次沈桂英均撤回起诉,现沈桂英以返还房屋再次诉至法院。原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特殊身份关系及当地风俗对案件进行了处理。现沈桂英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交新证据,沈桂英主张翻建后的房屋应当由原共有人和添附人共同共有,但该观点沈桂英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如沈桂英认为案涉房屋其系共同共有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沈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沈桂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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