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强建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省XX城县高阳镇农果商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622239675X6,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西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101139513。
被执行人:王鸿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建春与被执行人陕西省XX城县高阳镇农果商总公司、何西龙、王鸿雁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划拨王鸿雁名下银行存款136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强建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222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