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庆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比乐街邢氏山产品店。
被执行人:肖维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比乐街极速网吧。
被执行人:宫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比乐街极速网吧。
被执行人:肖明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比乐街宏旭车行。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邢庆国与肖维东、宫颖、肖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肖维东、宫颖、肖明志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