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琼玲,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 被申请人:黄学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琼玲与被申请人黄学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行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为此向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报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也介入调查。为免受不法侵害,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实行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报警记录及相关询问笔录。因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黄学胜对申请人罗琼玲实施家庭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黄学胜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运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海青 书 记 员 韦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