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望奎县。 被告:张天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富诉被告张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志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王志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