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被执行人:许永武,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经常居住地:云南省蒙自市。
审理经过
杨成强申请执行许永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作日出(2019)云253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许永武欠原告杨成强运输费和水泥款3773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被告许永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杨成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73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成强与被执行人许永武通过电话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许永武自2021年6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9)云2531民初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