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雄强,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绿春县。
被告:张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汩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雄强与被告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雄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不开,被告承诺于2021年春节过完后偿还4000元,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主动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李雄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及主体资格;第二组: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复印件)15份,欲证明原告用微信转账给被告4000元以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第三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广东深圳打工期间去找朋友玩时认识被告,被告以女朋友来玩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5日上午10时11分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被告。被告曾承诺在三、五天内偿还借款,但被告以未发工资或欠别人的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曾向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诉,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681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雄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在短期内偿还,但被告以未发工资或需要偿还欠别人款为由拖延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智欠原告李雄强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智负担(未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