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勇,男性,     被执行人:张斌魁,     陈玉贤,女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勇与张斌魁、陈玉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7月3日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查封;     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实 审判员    罗治军 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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