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积区欣泉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汪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成业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积区欣泉建材销售部诉被告甘肃成业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积区欣泉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麦积区欣泉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101元,由麦积区欣泉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雷田 书 记 员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