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刘卫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

审理经过

关于马文丽申请执行刘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卫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文丽借款本金20033元及利息(利息以20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刘卫辉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卫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文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收益类保险经营单位、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卫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单编号:P321100009935056)有现金价值收益,因被执行人刘卫辉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将现金价值10412.77元划拨,扣除执行费203元,下余案款10209.77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另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因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划拨措施。 三、2021年10月14日,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 四、2021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且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18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案款10209.77元,执行到位执行费203元,尚余9974.23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昆松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李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国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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