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阙小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剑阁县,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赵定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阙小蓉与被执行人赵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阙小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定奎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13.00元、执行费88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赵定奎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共计30046.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下余款项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823执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