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谭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笠义,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安国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国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华欣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