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现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可诉被告刘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林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人民币本金50000元,并承担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资金利息共19个月×299.67元=5693.7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必要差旅、误工等损失费2333.5元(其中车票1573.5元、误工费4天×190元/天=760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偿还借款14500元,故主张借款本金为3550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放弃诉讼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2019年11月,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原告借钱,双方约定原告向银行贷款借给被告,由被告承担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2019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天府银行借款50000元,利息为每月299.67元,贷款后原告将50000元转账给被告。原告一直代被告向银行偿还借款共计55693元(本金50000元、利息5693元)。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差旅、误工费是原告代理人去被告处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诚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林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原告在四川天府银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7日,借款年利率为6.96%,同日,原告通过其四川天府银行6230****7387账户向被告农业银行6228****1878账户转账5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表示拒绝还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原告共向四川天府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为51772.43元。2020年5月8日、1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原告支付7500元、7000元,合计14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川天府银行《借款详情》截屏打印件3张、《交易明细》截屏打印件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6张、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2张、《结婚证》2本、《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1份、《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居住证1本、仟坤伊顿庄园物业服务中心证明复印件1张、飞机票1张、高铁票2张、太平洋保险太闪保综合业务查询凭证1张、发票3张等在卷佐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银行借款后将款项交予被告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向原告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为35500元(50000元-145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每月299.67元的利息共计5693.73元;本院认为,双方对借款利息无约定,但原告为偿还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1772.43元(51772.43元-5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误工费2333.5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该费用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完成代理事项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属于诉讼代理费的一部分,因原、被告未对诉讼代理费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林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可偿还借款35500元及利息1772.43元;

二、驳回原告刘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刘可负担79元、被告刘林松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