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诉讼代表人:邢建卓,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刘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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