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诉讼代表人:邢建卓,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刘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