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方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廖喆与方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立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方立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喆10160元及vivo手机赔付款5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44元,申请执行费62.0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方立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方立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廖喆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160元及手机赔付款5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4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方立祥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喆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4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