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法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高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廷,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法松与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法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法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9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法松自2018年3月份开始在被告处车间工作,但被告时常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度工资经过结算,但仍然拖欠,被告于2019年2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原告工资1902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工资,但被告无理拒付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经核对,被告现尚欠原告劳务工资数额无异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分期支付,其中,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三分之一,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三分之一。原告现按照全部数额主张,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对尚未到期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法院调解分期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日,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王法松出具欠工资19028元的欠条一张。原告王法松据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认为欠工资数额属实,但是双方口头约定分期支付,原告按照全额主张不应支持,请求法院调解分期支付。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不同意调解分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拖欠原告王法松劳务报酬19028元的事实无异议,并且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分期支付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法松支付劳务报酬19028元;

二、驳回原告王法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山东博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夫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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