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晔,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馨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鱼市街(温馨佳园)。 法定代表人:李巧飞,现任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长立与被告开封市馨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长立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战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佳岐 书 记 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