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桥南路76号。 负责人:廖莹莹,该行行长。 被保全人:蓝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区支行与被保全人蓝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蓝珍的银行存款204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蓝珍的银行存款204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