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桂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玉海,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培树,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 被告: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阜上路161号1-1号。 法定代表人:曾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建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汪桂顺与被告黄山翔云劳务有限公司、曾建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汪桂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桂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桂顺撤诉。 本案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汪桂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正本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君芳 书 记 员 潘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