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林,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龙河,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双,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林与被告李龙河、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世林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世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勋 书记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