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李亚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二期D区。 被告:王东东,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二期D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波与被告李亚光、王东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冯波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