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伏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住宅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19)湘02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伏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8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伏霞的银行账户;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周伏霞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周伏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周伏霞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伏霞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周伏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35901元,尚有3565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