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康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澜桥康城。 法定代表人:刘栋梁,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康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兴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康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康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文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