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被告:张晓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委托代理人:吴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红诉被告张晓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晓红于2016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在内地暂时不能回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晓红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江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兰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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