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鑫通小区。 申请执行人:梁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鑫通小区。 申请执行人:梁武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玉峰山街一巷六号。 被执行人:李晓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苏堡镇西尹壁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海燕、梁善、梁武魁与李晓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松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116057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27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