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建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罗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建辉与被告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付建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付建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付建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建强 人民陪审员 易 军 人民陪审员 潘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谭 颖 书 记 员 魏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