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志军建材五金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馨家园B2栋3号。 经营者:肖志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丽芩,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胡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志军建材五金商店与被告杨意、胡宏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杨意下落不明,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王济荣 人民陪审员 王令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