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崔某。 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宋某。

审理经过

自诉人崔某以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宋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崔某请求追究被告人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我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崔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卫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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