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林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XX与刘X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每年偿还申请人5000元,自2021年开始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时止,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2704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