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雒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雒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