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彦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谢广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彦伦诉被告谢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厚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广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彦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3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份,被告和他人一起承建了铜山区柳新镇魏庄村村民马建民和张永灵的两处房屋,让原告供应砖、石粉及水泥等建筑材料。2021年1月5日之前的货款,被告已通过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方式付清。自2021年1月5日至1月9日,被告共收到原告供应的砖23000块、石粉2车、水泥1吨,共计货款1134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

被告辩称

被告谢广利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被告供应建筑材料。2021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李彦伦砖从1月5日至8日一共收砖23000块,石粉2车,水泥1吨,共合人民币11340元。被告至今未付该货款。

以上事实,有收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具体金额,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本院确认为1134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彦伦货款11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谢广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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