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海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冬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MTN5M。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座××。
法定代表人:谢清峰。
被告:长沙炬建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813526053。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住宅小区6栋205房。
法定代表人:朱冬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海波与被告黄冬华、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湘建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周海波的申请,依法追加长沙炬建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中铁湘建工程公司的地址及两个联系人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该两名人员,其中一名联系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另一名联系人表示其原系该公司员工,现已离开该公司。后通过网上查询到法定代表人谢清峰的电话号码,但多次拨打该电话号码后,无人接听,故不能确认查询到的该电话号码是否为法定代表人谢清峰所用。因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上被告中铁湘建工程公司。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工商登记及原告提供的地址,实地直接送达,发现被告中铁湘建工程公司未在其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座××办事且未能确定其新办事地址。后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上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在其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座××经营,且已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联系上被告中铁湘建工程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海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依法予以退回原告周海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