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朋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石东才,男,74岁,汉族,农民,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山与被告石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朋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朋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