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振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青海省湟源县人。
被执行人:李淑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黑龙江绥化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振忠与被执行人李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淑华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张振忠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淑华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将其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委托被执行人李淑华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淑华名下确无财产予以执行,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申请人张振忠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张振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淑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