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萧,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会娇,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包东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宏伟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02万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止的同期贷款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5日,原、被告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签订《云南寻甸县塘子镇钟灵村委会令友采石场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出资88万元入股采石场,永久性占股5%。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投资,称资金由他人代为支付。2019年5月,被告称其要退股,并按照月利息1.5的利率要求原告返还其股金及利息,原告于2019年11、12月份分5次共转款88万元,于2020年11月转款14万元,共计转款102万元。但迄今为止,原告未收到被告虚拟的他人代被告支付的投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原告多次催要退还支付款项无果,遂诉诸法院。
被告辩称 包东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并不居住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其在2018年办理编号为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该房产位于蚌埠市淮上区××街道××花园××区,原小区名为上河时代北区,现更名为外滩花园小区。被告于2019年10月起一直居住在外滩花园小区直至今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综上,本案应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包东升提交的由蚌埠市淮上区××街道××花园××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不动产权登记证书1份(编号: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7号),可以证实包东升的经常居住地系蚌埠市淮上区××街道××花园××区,该区域不在我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云南省寻甸县令友采石场,亦不在我院地域管辖范围内。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包东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包东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