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学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徐红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款181569.01元、利息5997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052元、执行费3643元,共计253240.01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湘06执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的银行存款253240.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记录、无不动产登记记录、无有价证券、无保险理财产品、无公积金缴存记录。被执行人王学江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贵A6××××的菲亚特轿车一辆,2005年2月5日登记,目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查,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车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王学江、徐红碧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付胜芳 审判员 曹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肋理姜康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