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济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
审理经过
李济光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济光未履行(2020)粤18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济光应缴纳罚金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济光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先钻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李济光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欧书勇 审 判 员 陈佩华 审 判 员 韦钦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亦飞 书 记 员 黄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