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罗社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平,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现住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现住安仁县。系被告刘婷婷之夫。

第三人:安仁县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五一北路富新国际豪城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婷婷、第三人安仁县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婷婷、第三人安仁县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婷婷、第三人安仁县富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湖南华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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