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20154G。
负责人:张缨,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龙湖超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02171H。
法定代表人:裴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韩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88号,现办公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63553。
法定代表人:沈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泰和园别墅C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86217E。
法定代表人:梁宜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58266706T。
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蚌埠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海南林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银行存款24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