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南路中央馨城商住楼1栋1单元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L5PR8X。
法定代表人:谢凯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男,该公司城市副总经理。
被告:王启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