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峨边县东风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2008610145B。 负责人:刘晓明,院长。 被执行人:沙玛也去,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九龙村*组*号,身份证号码:*。(已死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沙玛也去贩卖毒品罪罚金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132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 援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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