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593622。
负责人:左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河堂,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泊镇堤口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王振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
负责人:薄世亮。
审理经过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河堂、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2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