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13512H。

法定代表人:陈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国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长托社区九组。

经营者:姚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国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0772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城区支行31×××31的账户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在浦发银行98×××24的账户进行置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国安建筑器材租赁部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置换的申请无异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98×××24的账号内存款1461584.84元;

二、解除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城区支行31×××31的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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