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齐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湖南省桑植县澧原镇。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齐真与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由彭齐真向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彭齐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张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彭齐真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查,彭齐真收到(2012)张中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2013年6月20日,而他现在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彭齐真申请再审,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彭齐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