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鸿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鑫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119086。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被告:祝佳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鸿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祝佳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鸿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鸿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大连鸿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俊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