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9MFRW15,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邵若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石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德、石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