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BH4D7D,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
投资人:孔开雷。
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明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8636939C,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集中东区C区。
法定代表人:吴科。
被执行人:吴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明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吴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3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阴市科明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吴科给付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货款1627242元、利息31万元及律师费4万元,共计1977242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于2020年12月11日前支付70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327242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35万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总额2175554.71元中被告剩余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17295元立即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二、原告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295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百之信装饰材料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581执1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