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博,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是审核群南乐郊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麻丛光。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禹 审 判 员 贾丽秋 审 判 员 王泽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门泽辉 书 记 员 张炜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