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博,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是审核群南乐郊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麻丛光。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禹 审 判 员  贾丽秋 审 判 员  王泽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门泽辉 书 记 员  张炜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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