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庆明。
审理经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揭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执字第2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执字第20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14刑更1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粤14刑更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庆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李庆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7次。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庆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庆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